一、背景情况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信访工作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做实行政三级办理的关键,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保障。制定出台《四川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是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打通“路线图”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起草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关于信访工作法治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别是:总则、复查复核工作体制、复查复核事项的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复查复核事项的办理、监督和追责、附则。
核心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信访人权利义务。针对信访人在复查复核中所享有的权利、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满足的条件、应当提交的资料等内容进行规定,为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提供指引。
1.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3)复查、复核请求事项不超出提出信访或申请复查时的请求事项范围;
(4)未向其他机关、单位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
2.信访人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事项,如属于以下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应法定程序处理,不属于信访复查复核受理范围。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事项;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事项;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事项;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事项;
(6)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处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
(7)咨询、建议意见类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信访人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时间,应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内载明的机关、单位提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视为信访处理、复查、复核行政三级办理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二)规范受理办理程序。明确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情形,复查复核机关、单位的受理审查责任、调查核实的职权、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内容,提升复查复核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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