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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书记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2014年03月12日
来源: 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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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书记信箱”是设在四川省信访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反映情况和提出咨询、建议、意见、投诉、举报、请求的平台,是省委领导同志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为依法、及时、规范地做好“省委书记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谁主抓、谁督导”。省信访局是来信办理工作督查指导责任主体,负责来信集中受理、交办、跟踪、催办等日常工作。负责对各地响应速度、按期回复情况、办理质量等进行督查督导、综合考评。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市(州)信访和群众工作部门是来信办理工作协调指导、督查督办责任主体,负责接收省信访局交办的来信事项,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

  (三)坚持“谁承办、谁回复”。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是具体承办来信事项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承办来信和拟定回复文本,对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因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

  二、受理来信范围

  (一)对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批评、投诉和举报;

  (三)对我省各级党政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应当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解决和实施救助的有关问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公民享有的合法、合理诉求。

  三、不予受理的来信范围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有关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三)已办理且作出信访终结处理的;

  (四)不服处理和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五)无实质性内容,反映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信访人身份信息或者联系方式不真实,无法核实和办理的;

  (六)不属本省行政区划管辖范围的。

  四、工作程序

  “省委书记信箱”采取“集中受理、归口办理、限时回复、督促检查”的方式运行。

  (一)集中受理

  省信访局在工作时间内将接收到的来信进行查阅、整理、甄别。

  (二)归口办理

  省信访局当日按照来信性质和涉及领域、地域等,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办理。

  1转办。对需要相关市(州)或者省直部门办理回复的来信,将来信转送给相关市(州)或者省直部门办理回复,并跟踪办理回复情况。

  2交办。对省领导有明确批示或者反映问题较为重要、紧急的来信,以交办函形式交办相关市(州)或者省直部门进行办理,由相关市(州)或者省直部门按时提供回复文本和办理情况。

  3呈报。对一些重要来信,及时呈报省领导批示,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交办相关市(州)或者省直部门。相关市(州)或者省直部门应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回复。

  4告知。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来信人法定途径。

  (三)限时回复

  相关市(州)或者省直部门要对所负责来信事项办理情况和回复内容严格审核把关,报请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回复。对政策咨询和意见建议类来信,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求决类来信,应在15个工作日办结;对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向省信访局书面递交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因来信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地区、情况特别复杂、25个工作日仍无法办结的,应在网上进行二次告知并承诺办结日期以确保来信人知情权。

  (四)督促检查

  省信访局定期通报来信办理情况,对依法、积极、高效办理回复的市(州)或者省直部门予以表扬;对无故延误办理回复时间、办理回复质量差的市(州)或者省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省委督查室、省信访局组成检查组进行联合督办。

  (五)做好备案

  各市(州)要建立群众来信办理台账,每月3日前将上月办理台账电子文档和领导签批单传真件报告省信访局网络投诉受理处备案。

  五、工作考评

  省信访局将严格考评考核机制,将“省委书记信箱”来信受理办理时效、合法诉求解决力度、回复信件质量、群众满意度纳入目标考核。

  本规程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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