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志同志: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于2024年10月16日反映“摩托车通行相关问题”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据1997年发布,并于2018年第三次修订后发布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第九条规定“一是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绕城(G4202)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二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三是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一百五十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摩托车限行区域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我们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执勤执法工作。针对您反映的“噪音扰民”和“飙车炸街”等问题突出的道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方式,对违反通行规定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按照“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成都市主城区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确定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并开始实施限制摩托车通行总量的措施。经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规定: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绕城高速(G4202)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一百五十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摩托车限行区域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根据《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予2022年8月15日发布《关于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一是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在成都市绕城高速(G4202)以内(含绕城高速)区域的道路上行驶;二是未取得入城证的摩托车全天禁止在成都市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辅道)以及高新南区剑南大道以东,科华南路、世纪城路、世纪城南路以西,天府四街、天华二路以北(含上述道路),三环路以南(不含三环路辅道)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
按照电子警察设置要求,我们前期已将电子警察设置的相关点位、设置地点、查处违法行为类别进行了公开公示,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据标准进行违法信息的采集、审核、上传、通知、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摩托车城市道路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我市在1998年至2003年期间对摩托车入城证进行了公开拍卖。《通告》中规定,参加摩托车城市道路使用权公开招标后办理入户的摩托车,允许按规定过户、报废更新,不再参加公开招标。
对未取得入城证又确有入城需求的车主,可以同已取得入城证的车主进行协商并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后取得摩托车入城证。
摩托车入城证不是行政许可,是摩托车城市道路使用权的识别标志,有入城证的摩托车发放“川AA、川AB”的车牌号段可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通行,路面执勤民警和电子监控设备就可以识别是否有入城证。
综上,当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人大发布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摩托车通行进行管理。
2024年10月28日,我们已与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联系沟通,您表示满意,感谢您对成都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