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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信件标题: 摩托车限行问题 信件编号: 5100002024101600758
信访形式: 省长信箱 写信日期: 2024-10-16
内容分类: 道路交通执勤执法 回复时间: 2024-10-30
信件内容:
主要诉求:1、为行驶安全考虑,加强摩托车驾照获取难度,减少 “马路杀手” 等隐患问题;
2、严查违规改装、危险驾驶、聚众"炸街" 等具有危险性质的驾驶以及扰乱民生的行为;
3、放开成都摩托车限行规定,让民众做到能自主选择合适自己的出行方式;
事实和理由:摩托车作为民众的生产工具,生产厂家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进行了登记备案,准许生产、也准许各个商家进行销售、各个地方政府的车管所也准许上牌,颁发了车辆准许上路的行驶证,实施了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各大保险公司也准许摩托车购买诸如:交通强制保险、第三责任险等,而成都市的“限摩禁摩”政策却擅自改变了该许可,使摩托车的行驶许可被剥夺。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
从上诉法律条文可以得出确立的“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分类原则规定,对机动车采用平等而统一的规定。而成都市目前的“限摩禁摩”却单独将摩托车从机动车中“割裂”出来,在部分路段采取一刀切得政策,不允许摩托车行驶,却允许汽车通行,擅自改变法定区分标准,违背法制统一。

通过目前可查到的数据,成都市目前拥有超过400万辆的电动自行车。而这些电动车车道乱串、超速、闯红灯等行为更是比比皆是。大部分民众之所以选择电动车,除开经济原因,更多的还是电动车的便捷性。恰恰因为其价格、便捷性和入门门槛低,导致各个地方的电动车事故居高不下,执法部门有无进行积极有效的电瓶车管理?为何要区别对待摩托车,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人权,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自由选择出行工具的权利?只因为摩托车遵守交通规则,招手即停,就可以成为执法部门的罚没收入的针对性对象?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为保护网民隐私,网民个人基本信息不作公开)

李祥志同志: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于2024年10月16日反映“摩托车通行相关问题”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据1997年发布,并于2018年第三次修订后发布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第九条规定“一是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绕城(G4202)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二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三是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一百五十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摩托车限行区域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我们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执勤执法工作。针对您反映的“噪音扰民”和“飙车炸街”等问题突出的道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方式,对违反通行规定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按照“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成都市主城区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确定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并开始实施限制摩托车通行总量的措施。经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规定: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绕城高速(G4202)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一百五十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摩托车限行区域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根据《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予2022年8月15日发布《关于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一是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在成都市绕城高速(G4202)以内(含绕城高速)区域的道路上行驶;二是未取得入城证的摩托车全天禁止在成都市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辅道)以及高新南区剑南大道以东,科华南路、世纪城路、世纪城南路以西,天府四街、天华二路以北(含上述道路),三环路以南(不含三环路辅道)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
       按照电子警察设置要求,我们前期已将电子警察设置的相关点位、设置地点、查处违法行为类别进行了公开公示,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据标准进行违法信息的采集、审核、上传、通知、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摩托车城市道路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我市在1998年至2003年期间对摩托车入城证进行了公开拍卖。《通告》中规定,参加摩托车城市道路使用权公开招标后办理入户的摩托车,允许按规定过户、报废更新,不再参加公开招标。
       对未取得入城证又确有入城需求的车主,可以同已取得入城证的车主进行协商并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后取得摩托车入城证。
       摩托车入城证不是行政许可,是摩托车城市道路使用权的识别标志,有入城证的摩托车发放“川AA、川AB”的车牌号段可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通行,路面执勤民警和电子监控设备就可以识别是否有入城证。
       综上,当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人大发布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摩托车通行进行管理。
2024年10月28日,我们已与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联系沟通,您表示满意,感谢您对成都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