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信件标题: | 成都市农村养老保险补缴事宜 | 信件编号: | 5100002025032400983 |
信访形式: | 省长信箱 | 写信日期: | 2025-03-24 |
内容分类: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回复时间: | 2025-05-20 |
信件内容: | |||
主要诉求:对前期缴纳的养老保险进行提档升级补缴 本人母亲于2012年买了农村养老保险,因当时家中经济贫困,购买了养老保险最低档,持续8年。后因家中经济稍缓后,将养老保险提高至最高档,持续5年。因母亲5月年满60岁,针对养老保险补缴事宜,我们已到崇州人社局做了咨询,得到的政策为只能对后期未缴满15年的剩余年限做补缴,前期的已经缴费的不能补缴。针对这个政策,我有3点疑问,希望能得到成都市级部门回复。 事实和理由:1、在2012年购买养老保险时,告知是必须购买,若不够买除不能领取农田耕保基金外,老了后不能领取养老金。但是实际上的是,年满60的老人,部分前期未购买过农村养老保险的,仍然一次性按照当年的政策进行补缴,并领取养老金。 2、对于前期未响应政策未购买过养老保险的群众,在满60岁当月,政策上是允许一次性按照最高档补缴的,但是对于前期响应政策的群众,在满60岁当月,只允许对未缴满年限的提档,这样一对比同样是60岁的老人,能够领取的养老金,预估有一半以上的差距。 3、我认为政策的制定,是基于公平且是站在群众的角度考量的,我们作为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在最初购买养老保险时,并不是不愿意买,是没有更多的能力来购买高档次保险,但是既然现在的政策是允许一次性对前期未缴费的账户进行最高档次的补缴,为什么对已经缴费过的账户不能对前期档次进行补缴呢,我在社保局咨询提出了这个疑问,给我的答复是当年购买高档的,是有政府补贴的。但是作为我们有意愿将前期低档次补缴为高档次的,是愿意自己支付这部分政府补贴的,我认为这样和政策其实并不冲突。 |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为保护网民隐私,网民个人基本信息不作公开)
行政程序处理情况说明 李姗女士: 2025年3月24日您反映“对前期缴纳的养老保险进行提档升级补缴”的问题,现作如下说明。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8号)第五条:“(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在区(市)县政府按以下5个缴费档次确定的具体档次中选择一档作为缴费基数,按10%费率按年或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六条第二款:“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本人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区(市)县政府按本缴费基数2%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10]112号)第四条“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按《办法》规定参保时,可利用耕地保护补贴缴 纳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补足。本人已足额缴费的,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或养老金领取凭证,每年度向本人耕地保护补贴开户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用于缴纳本人下一年度养老保险费,也可用于资助家庭内其他成员参保缴费。”的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个人按照自身需求任意选择一个档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所缴费用可以用耕地保护补贴进行缴纳,达到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政策中没有对已缴费档次进行提档补缴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若您认为我中心未依法为您父亲办理提档补缴有异议,依法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崇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