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制度,但权利也有边界。今天,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再审裁定书,聊聊“权利滥用”的红线在哪里。
案情回顾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诉某部委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最高法审查查明:陈某原系某某研究所研究员,其因聘用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陈某对其民事诉讼的结果不服,反复以诉讼、信访等方式主张权利。后以其遭到网络攻击为由,向各地通信管理局、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提起多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至2025年6月,各级法院共受理陈某涉诉案件446件,其中民事案件24件,行政案件421件,执行案件1件,涉及上海、北京、天津、云南、新疆、西藏等28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
经最高法审查认定:陈某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履职申请明显包含重复的、超越管辖范围及越级的申请行为,其继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诉讼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陈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长期、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工具,通过复议、诉讼程序来施压,以达到推翻其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目的,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今后,对于陈某另行提起的涉及类似本案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对明显滥用诉权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无理缠讼,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微课堂点评
本案中,陈某实质是试图通过大量申请,循环提起复议、诉讼的“程序疲劳”给行政机关施压,促使行政机关改变已依法终结的处理决定,这已经超出了正当监督的范畴。最高法在此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很明确:诉讼权利是有限度的,只有当权利行使具有正当目的且能实质解决纠纷时,司法才予保护。如果只是为了消耗行政资源、给行政机关制造压力而反复起诉,即便程序合法,也会被认定为滥用权利。
提示
诚信行权利,滥用必受限
寻求权利救济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寻求权利救济时,应当秉持善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自身利益。滥用权利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诉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已获司法终局裁判,仍反复启动程序;客观上: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扰乱诉讼秩序;目的上:非为解决实质纠纷,而是施压、报复、拖延或制造影响,构成典型的权利滥用。
微课堂结语
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恰当使用权利保护渠道,才能让权利真正受到保护。
记住:维权有边界,滥诉需担责!
合规声明
本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旨在开展普法教育。本文仅针对权利滥用情形进行普法教育,不涉及对特定当事人的评价。如您有具体诉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