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慧女士:
您于2021年12月8日反映了“购买绵阳融创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融创.九阙府’房屋,已交房,但至今未提供发票。请有关部门告知开发商未提供购房发票详细原因,及督促开发商开具购房发票给全楼盘业主”的问题。
经调查,您所反映问题基本属实。详情如下:
(一)绵阳融创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510703MA64EWYYX5,成立于2018年10月1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该企业现开发“融创.九阙府”房产项目,系公司承受绵阳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在建工程原“绵阳.九阙府”,并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更名为“融创.九阙府”。项目地址:涪城区青义镇龙溪二社,项目于2021年4月、2021年7月完成部分交付。
(二)“融创.九阙府”房产项目现状。经向市住建委、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该房产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送住建部门。因部分工程资料不齐、未交档案馆存档等问题,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导致无法办理房产实际测绘审核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即“大产权”办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该项目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因此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三)绵阳融创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及发票配售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税收征管,截至目前,该企业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申报无异常、无欠税,暂未发现偷逃税款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未对企业发票进行限制,企业发票领用正常。
综合上述情况,我局依法依规进行了如下处理。
1.依法开展纳税辅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按上述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对该房地产企业开展了纳税辅导,要求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具增值税发票。
2.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主管税务机关于2021年12月28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及至成文时间,该企业已陆续开展交付房屋的发票开具工作。同时,我局相关工作人员先后3次对您本人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办理进度(2022年1月7日电话回访得知,您已取得购房发票)。您对发票开具事宜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3.其他事项。鉴于您的诉求为“取得购房发票,办理不动产权证”,为此我局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涪城区信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委反馈,并商请绵阳市住建委化解“融创.九阙府”房产项目无法办理房产实际测绘审核的问题。市住建委表示,已采取“容缺后补”机制,先行开展该项目实测审核工作,待该房产企业补齐相关手续后,尽快完成对该项目的测绘审核后续工作。
如有未尽事项,欢迎致电(来信、来访)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涪城区税务局(联系电话:0816-2368543,联系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53号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