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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信件标题: 户口落户 信件编号: 5100002026011300535
信访形式: 省长信箱 写信日期: 2026-01-13
内容分类: 户籍管理 回复时间: 2026-01-21
信件内容:
主要诉求:本人户籍原系 [原村具体名称] 农村户口,2006 年之前户籍关系一直登记在该村。后因就学需要,本人将户口从原籍迁出,落户至自贡市就读学校集体户。学业完成后,本人曾计划将户口迁回原村,但受当时户籍政策管控相关规定限制,未能成功办理回迁手续,导致户口长期挂靠于高滩乡政府街道集体户。现因 一直在乡下生活,特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恳请将本人现挂靠于高滩乡政府街道的户口,迁回至 高滩乡五龙井村]原籍。
事实和理由:本人户籍原系 [原村具体名称] 农村户口,2006 年之前户籍关系一直登记在该村。后因就学需要,本人将户口从原籍迁出,落户至自贡市就读学校集体户。学业完成后,本人曾计划将户口迁回原村,但受当时户籍政策管控相关规定限制,未能成功办理回迁手续,导致户口长期挂靠于高滩乡政府街道集体户。现因 一直在乡下生活,特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恳请将本人现挂靠于高滩乡政府街道的户口,迁回至 高滩乡五龙井村]原籍。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为保护网民隐私,网民个人基本信息不作公开)

曾学兵先生:   
        您好!经查,您于2010年10月8日因大中专学生毕业将户口由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落户至井研县研城街道高滩街75号(单位集体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允许2003年以后(含2003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即 2003年后应届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没有工作,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迁回农村原籍。
       2012年后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公安厅为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工作,又陆续下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均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故从上述文件下发之日起涉及“农村籍大学生可回原籍落户”的规定不再执行。因此,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不能再回原籍入户。
                                                                                                                                                                           井研县公安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