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资金支付的问题
您反映的项目经核实为我局实施的五通桥区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经第三次招投标后确定乐山永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鑫科技)为中标公司。2024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金额312.58万元,签订合同后因有质疑投诉,项目暂缓实施,后经调查处理后恢复项目实施,2025年3月下旬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了到货验收,永鑫科技于2025年7月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验收,区农业农村局于7月11日开展内部验收,8月7日组织专家组评审总体通过(要求整改部分内容),经整改后于8月11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验收,9月16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现场验收并提出整改要求,项目整改后于2025年9月26日通过。
2024年4月在完成货物验收后,我局要求永鑫科技按资金支付要求准备相关凭证资料,2025年5月完成区农业农村局项目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187.548万元)报账审批程序,2025年7月2日支付27.5万元,您反映的资金支付情况属实。但因为该项目属于2023年项目,资金指标已收回,需等待财政统筹安排存量指标,因此不存在挪用资金情况。我局将积极对接区财政局,尽快安排资金指标,完成支付。
二、关于合同要求支付18%的保证金进行6年的维护,然后再支付项目金额的40%不合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五通桥区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11122024000019)采购要求及《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区农业农村局与永鑫科技同意签订合同,按合同第三条第二款“所有设备安装调试、附属设施建设、软件系统应用等达到甲方要求后,方可向甲方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金额的18%的现金作为维保约保证金。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维保履约保证金后,在所有资料齐全,达到付款条件的6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00%”;第三款“维保期间,乙方达到合同约定的维保要求,甲方每年退还合同总金额3%的维保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合同总金额的18%的作为维保约保证金是作为项目正常运行的保证,项目在招标文书中是说明的,永鑫科技在投标时也是响应同意的,所以该说法不成立。